公权力的商品化
公权力与公共利益联系在一起。公权力的公共性质决定了公权力的主体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权力主体是个人,因具体职责而生的权力,由从事该职业或职位的个人所拥有;另一方面,权力主体的权力具有代理性或代表性,他只是这一权力的形式主体,真正的权力主体是具体群体(企事业单位,或国家及其机关)。
个人的因职业或职务而存在的权力并不真正属于个人,他的职权只是群体权力或国家权力的一部分,他只有相对的使用权或履行权,而无占有、处置的权利。一旦他与该职位或职务分离(如调离、退休、免职或撤职),他便不再拥有该权力。
这样,任何一种公权力的主体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形式主体,即具体行使它的任职者;另外则是实质主体,即它所代表的对象,如社会、国家和特定群体。公权力本质上的非个体性决定了任何将公权力“私有化”的行为,总是对公权力所代表的集团利益或国家利益的否定。
公权力进入市场并被交换,使得社会资源分配极其不公正。特定的公权力一旦与职务、主体、客体、职能这些基本构成要素相分离,并分裂成两个各自独立的部分,它便失去了原先的性质和特定的价值,而成为一种背离了实质主体的意志,并为它难以控制的、凌驾于主体之上的异己力量。
公权力的商品化是权力异化的典型表现形态。在公权力的异化过程中,公权力所控制的那部分社会资源成为交换者利益增值的资本。形式主体无需个人出资,便可从其权力的行使中赢得高额利润。这一过程如同银行储蓄:货币存入银行(公权力进入市场)——增值(扩大权力或派生出物)。
增值的公权力,其本金(原权力)依然存在,而其利息(增值部分)的大部分或全部记入了形式主体私人的存单上。这样,权力就演化为一种资本。几乎所有的公权力在它被用于交换时都有可能增值,公权力通过交换行为完成增值过程,各种权力增值的数量根据其本身的稀有程度,以及对交换对象的重要程度而不同。
能够增值的权力是最抢手的权力,故而也是最易受到腐蚀的权力。一个直接掌握稀有资源的公职人员受到贿赂的机会,通常大于间接握有或不握有这一权力的公职人员。腐蚀机会的增大,加大了能够增值的权力腐败的可能性。这里,公职人员职务的高低并不是惟一的决定因素。
在现实生活中,职务较低者利用公职权力获得利益的机会常常多于职务较高者。这是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前者的权力与它的对象(稀有资源)的联系比后者更为直接。但是,由于高职位者一般拥有更大的权力,一旦这些权力失控,高级官员利用公职权力所获得的利润在数额上往往是惊人的,而社会为之付出的代价,以及追索损失所需花费的成本也是高昂的。
可以用于公权力交换的东西很多,货币、物、权力、学位、职称、职位、职务、荣誉、人情、性等,样样都能成为与公权力交换的物。出自对交换风险的考虑,公权力的交换也是权力者与交换者相互选择,力求更为安全地牟取最大利益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