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中国改革》】(特约作者 林喆)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伴随着腐败现象的增加,从中央到地方,反腐败的决心、反腐败的力度逐年加大。不过,目前,反腐倡廉斗争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中共十七大报告强调了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坚持“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还有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十六字方针。
这些思想和方针已在中共中央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在后来的一系列文件中也被一再重申。在此基础上,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权力的基本特征
权力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权力概念只是指国家权力;广义的权力概念是指特定主体将它的意志强加于其他个体、群体或社会、国家机构等,使之产生压力继而服从的能力。
权力的基本特征是:
(1)权力现象的发生以人和意志的存在为前提,它存在于人与人的交往活动中。权力的主体是人,但这一主体不一定就是个人。在现实生活中,权力常以个人的对立物——群体或国家的形式存在。
(2)权力是主体的一种外在型能力,它无法以物质的或精神的方式在人的肌体内积淀下来,转化为人类的一种机能而世代遗传,这种能力是人们在改造世界的活动中所借助的一种手段,它的实现常常需要外部力量(知识、财富和暴力等)的援助。外力资源的稀有及其分配的不平等,增加了权力实现的难度,使得权力的真实存在成为验证主体身份、社会地位及其实力的标志。
(3)权力具有可交换性。权力的交换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所有权的转移,二是权力与权力,或权力与他物(如财富、地位、性、荣誉、人情等)的交换。
(4)权力不具有平等性,非平等性是权力本质的特点。权力一般以“命令→服从”的轨迹运行,它意味着一方对另一方的支配。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权力做出不同的分类。公权力即群体权力,它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职业性公权力,即由职业而生的一般公职权力,如企事业单位中的会计、出纳、仓库保管、检验、营业、调度、统计等一般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因其职业而生的权力;二是职位性公权力,即由一定职位而生的公权力,如企事业的厂长、经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国家立法、司法、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由于这两类权力与不同范围群体的公共职权相联系,故而也称公职权力,它包括国家公职权力和非国家公职权力。
在现代民主制国家中,对于公权力(尤其是国家公职权力)的限制始终是权力限制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