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分配手段对收入调节产生了逆向效应
按照《年鉴》的统计口径,城镇家庭全部年收入指家庭成员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主要是社会保障性收入)之和,即要素收入与转移性收入之和。家庭可支配收入是家庭全部年收入扣除家庭成员缴纳的税费(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费)后的收入。其中,要素收入属于初次分配范畴,转移性收入、可支配收入属于再分配或者包括了再分配因素所形成的收入。对收入分配权重进行比较,城镇家庭全部年收入与可支配收入的权重却呈现高度的一致性;从绝对量上看,经过再分配后,高收入与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差距呈现扩大的趋势(见表2、表3)。这表明,再分配未能缩小收入差距,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差距。
进一步考察收入分配的结构特征,可以看到,城镇居民家庭全部年收入和可支配收入呈逆向趋势:各收入组全部年收入与可支配收入的差额占全部年收入的比重(税费负担率),随收入水平的上升呈下降趋势(见图2)。这在五个收入组的两端最具典型性:低收入组的可支配收入比全部年收入少3288元,税费负担率为10.3%;高收入组减少1.1785万元,税费负担率仅为8.9%。这一状况反映了,税收、社保供款等再分配手段对收入调节产生了逆向效应。
在农村,转移性收入的分配与家庭收入等级的排列正相关,其中,高收入家庭获得42%的份额,低收入家庭仅获得8.8%的份额,高收入家庭人均获得的转移性收入是低收入家庭的4.8倍。转移性收入对于降低农村居民总收入的差距仅有微弱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