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今年,中国先后发生了针对什邡钼铜冶炼项目、启东排海工程和宁波PX项目的三起重大群体性抗议事件。面对数以万计的“散步”市民,三地政府最终都被迫选择了妥协,巨额投资规划作废。这三起重大事件已经反映出中国公众环境意识空前提高,对潜在的健康危害反应强烈并可能采取激烈行动。地方政府依靠过去封闭决策、高压手段否定公众主张自身环境权益的诉求已经行不通了。
我们亟须建立一系列新制度,重构中国环境决策与环境监管的体制,切实保障公众环境权益,把公众对环境权益的诉求纳入法治轨道。虽然不是每个国家都把公民的环境权写入宪法,但国际通行做法是建立三大基本制度措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使公众拥有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环境决策参与制度使公众拥有通过听证等多种渠道参与决策过程的权利,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使公民拥有在知情权、参与权等受到侵害时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通过赋予公民三大程序性权利,公民实际获得了维护自身环境权的权利。虽然,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对于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有所规定,但并没有明确公民的环境权,也没有对扩大公民参与环境决策、环境监管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出规定。虽然,具体制度的制定是循序渐进的,但作为环境领域的“基本法”,环保法应该借此次继往开来的修法之际奠定这三大制度措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