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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涵

2013年02月25日 10:22
T中
作为改革目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显然应当是一种“好”的市场经济,是社会和谐、公平程度较高的市场经济
news 毫无疑问,“现代市场经济”是当代生产力条件下最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先进性最好的经济体制。CFP :钮一新

坚持“现代市场经济”改革航向

  用“现代市场经济”来思考,中国需要完成两大基本任务。一是完成“摆脱”。中国目前尚未完全脱离计划经济框架,一些最重要的资源仍然依靠行政手段配置,而不是依靠市场手段配置,进而经济周期也还是“计划经济型”的;许多计划经济体制的理论观念还在沿用,完成“摆脱”尚需努力。二是实现“转向”。基于这两大基本任务,近期内,特别需要重视下述问题。

  1、坚持建立在唯物史观基础上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唯物史观认为,物质生产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人类历史长河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即社会生产力)是第一性的,人与人的关系(即社会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生产关系)是第二性的;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事物,只有在生产力更高度的发展中才能消失;“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唯物史观及以其为基础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是深化改革的根本指导。

  2、努力实现“效率与社会公平优化结合”。效率,即实际生产率,扣除环境损失后的全要素生产率。社会公平,即公民都享有良好的经济权利与民主权利。“效率与社会公平优化结合”是指两者之间形成“良性循环”,通过促进社会公平提高效率,通过提高效率增进社会公平;进而,社会生产目的便成为“追求社会进步最大化”。“效率与社会公平优化结合”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特征。它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国家的一系列政治、经济措施作用的结果。完全放任的市场经济只能产生古典市场经济,形成效率与社会公平“不良循环”。中国在迈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理论上,没有意识到形成“不良循环”的危险,甚至可能天真地认为,在中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经典资本主义的弊病将不会出现;实践上,则更是“放任”了资本,尤其“权力资本”,造成“权力资本化、资本权力化”现象泛滥,“红顶商人”多有,以致出现“经济高速增长与社会矛盾加剧”并存的奇特现象。为此,在深化改革中,必须针对“奇特现象”的成因,采取有力的综合性措施,努力扭转之,实现“效率与社会公平优化结合”。

  3、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要尽快使各级政府真正由“运动员”转变为“裁判员”,由不受公众约束的权力垄断者转变为“公仆”。这是当前应该采取的改革措施的中心环节。如果政府职能不能有效转变,那么,其他改革措施的效果都是难以乐观的。因为,正如学者秦晖指出的,当前中国之所以出现“经济高速增长与社会矛盾加剧”并存,根源在于经济高速增长是建立在人为地压低四大要素(人力、土地、资金和非再生资源)价格的基础上的;而这种格局之所以形成,则是与现行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分不开的。“转变政府职能”的改革涉及的内容很多,至少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不再片面考核GDP等经济指标。因为,只要仍然片面考核此类指标,各级政府的“外延”扩张冲动就难以消除,也不会有消除这种格局的积极性。进而,各级政府实际上将成为走向“现代市场经济”的阻力(当然,“科学发展观”也难以实现)。第二,加快国有企业(及其他一切“预算软约束”企业,如现行的金融企业)改革。要使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的预算约束真正“硬化”,否则,国企的软预算约束势必拖住“政府职能转变”的后腿。当然,国企改革要讲究公开、公正、公平,绝对不允许“自卖自买”。第三,党政分开。“现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公民社会,公民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党政分开”正是走向法治经济、依宪执政和公民社会的必要台阶。

  4、关于“公平”收入分配。提高收入分配的公平程度无疑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近期内,“公平”收入分配的“瞄准点”主要应当放在消除垄断收入并使大多数农民工拥有能够在城镇落户定居的经济能力上。 “公平”收入分配要采用“现代市场经济”办法,按系统工程处理,多“点”着力。第一,增进起点公平。主要是提高教育、医疗资源分配的公平程度。第二,确保过程公平。要造就能有效维护工人、农民利益的工会、农会,以增强弱势阶层的市场博弈能力;要消除各类“准入”歧视,包括消除行业垄断;还要在企业推行SA8000认证,落实企业的社会责任。第三,改善结果公平。要加大“二次分配”力度,财政支出的“大头”应当用于“二次分配”,切实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5、正确看待各类所有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所有制结构必须适应实现社会生产目的,即“追求社会进步最大化”的需要。实践表明,简单地认为公有制越多越好并不能完全适应这一需要。国际上,有些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公有制”比重低于中国,但是,其社会公平程度却明显高于中国。在国内,浙江省已经是“民营经济”为主体了,“公有制”比重明显低于全国,但其社会公平程度却好于全国。同时,还要看到,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内部出现了“分化”。早在1997年3月,《人民日报》就曾经报道过,据对东北某些城市的亏损国有企业的调查,厂长(经理)中70%以上买了宽敞的商品房,82%坐豪华小轿车,80%每天在酒楼大吃大喝,60%以上经常到高档娱乐场所公款消费;工人们反映,“当厂长好,当厂长好,吃喝嫖赌全报销”。目前,“分化”就更为严重了。

  总之,要实现良好的社会公平并不取决于“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高低,而主要取决于公众参与和国家调控措施得力的程度。当然,在中国,搞“现代市场经济”不能没有公有制。边界在哪里?一般认为,非竞争性领域搞国有制,国有制经济则要退出竞争性领域。但是,实际情况没有这么简单,主要还得看具体情况。比如军火工业,欧美发达国家都是民营的,而中国目前则必须是国有的。又比如,英国的煤矿曾经非国有不成,日本的铁路也只能国有,而在美国,不但煤矿、铁路可以民营,而且监狱也可以民营。可见,国有制存在的必要范围大体上是与国民素质及法治完善程度成反比的。

  目前,中国所有制结构的选择应当遵循三个基本原则。第一,效率原则。生产资料所有权属于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其实际产出效率(不能仅看短期效率,还要考虑社会和长期效率,尤其是转让给外资时)。第二,“桌面”原则。所有权的让渡、交易应当在“桌面”上进行,公开、公平、公正,不能搞“暗箱”操作。第三,公平分配原则。当产出变成个人收入时,要讲求“公平”,无论“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都要讲公平。 

  作者为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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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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