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几点对策
其一,切实增强有效制度供给,逐步建立起科学严密高效动态的反腐倡廉监督体系。
要进一步加强党的监督,完善监督制度,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要综合利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和平行监督的资源,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的资源,对每个权力点形成全方位、立体式、实时化的监督。要授予有关监督机关质询和听证的权力,加强对党内权力行使过程的监督;要健全各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委会的议事制度,划分党委会和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发挥党的委员会和常委会的监督作用,推行和完善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对于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问题,应进一步分解权力,编制权力目录,进行风险评估,实行廉政风险防控;对“一把手”的权力进行分解和设限,“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让“一把手”监督副职领导;加强纪检、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增强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开展多主体综合监督,推进人大监督、政府内部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强监督的深度、广度和力度。反腐倡廉的监督工作,最终要靠制度。要不断增强监督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力。上级党组织要监督检查下级党组织执行反腐倡廉制度的有关情况。对于那些落实反腐倡廉制度不力的领导干部,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改革过时的监督体制、制度和方法,建立健全党内监督的新机制,逐步建立起科学严密高效动态的反腐倡廉监督体系。
其二,努力实现对腐败的“零容忍”。国外著名学者阿诺德·丁·海登海默按人们对腐败行为的容忍和评价把腐败分为三类:“黑色腐败”“灰色腐败”和“白色腐败”。他说,“‘黑色腐败’指共同体的大部分上层人物和大众都一致谴责的一项行为,希望在原则的基础上对之予以惩罚。‘灰色腐败’指有些人、尤其是上层阶级希望惩罚某项行为,其他人不希望,大众则可能是模梭两可的。‘白色腐败’意味着上层和大众的多数人可能都不积极支持惩罚一项腐败行为,他们认为这是可以容忍的。”我们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让普通群众认识到,腐败行为毒害了社会风气,破坏了社会信任,损害了公共利益,反腐败与自己的利益息息相关,必须对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零容忍”。在党员干部队伍中强化“贪污一根针,刺痛群众心”的自觉意识。
其三,加强制度执行的力度,形成制度自觉。
胡锦涛在2011年的“七一”讲话中明确提出:“全党同志都要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观念,认真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这是培育良好的反腐倡廉社会环境的重要基础。一些干部中存在的“法律面前不平等、制度面前树特权、制度约束找例外”的观念造成社会上一些人上行下效,尤其是使潜规则行为盛行。“潜规则”文化在官场中流行,很多行为规则不公之于世而是如“黑市”交易,公之于世的规则,大家又不遵守。这就为腐败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合适的土壤。当前,一定要在全党加强“制度平等,制度无特权、无例外”的教育,使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自觉地敬畏制度、遵守制度、执行制度,尤其要把执行制度作为一种自觉的行为,形成对制度的信仰,从而转化为内在的自律行为。这是对腐败行为最重要的“隔离墙”。在这堵无形的“隔离墙”面前,腐败行为没有存在的空间。
其四,提高反腐败斗争的科技含量。
把电子信息和网络技术应用于反腐制度建设之中,大大推进了政府的政务公开步伐。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部门,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少量不宜公开的特殊性政府信息外,所有信息都必须在网上公布,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全社会的监督。由于网上信息公开具有受众面广、社会对权力运行关注度高、民众对权力行使中涉及自身利益的行为敏感性强等特点,全社会通过高科技赋予的“电子眼”对权力运行的一举一动,可进行实时性、全过程、全覆盖的监督,以确保权力公正、公开和透明化运行。如此一来,一些难以解决的权力寻租中的私下交易,在“阳光”普照之下,失去了生存的环境。
其五,要在全党普遍进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教育,树立科学的群众观。
各级干部要深入检讨自己的思想和作风,是否脱离实际,是否脱离群众。
要进一步掌握基层群众工作的特点。人民群众最讲实际,他们是服理不服人、认理不认官。做群众工作切不可摆架子、耍权威、居高临下、颐指气使,要尊重群众、相信群众,着力掌握群众“想什么”“盼什么”,关心群众“忧什么”“乐什么”,注重群众“说什么”“夸什么”,以对群众的平等尊重赢得群众的支持。
干部要自觉地从酒桌、案桌转到老百姓的饭桌;日常要关心的应该是百姓的油盐酱醋茶,而不是自己的房子车子票子位子;要融入百姓的田头、炕头和心头,消除与群众的心理隔膜。要普遍建立党员领导干部与基层干部群众的联系制度。 ■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