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国家药品集采已走过九批,第四批耗材集采即将开始。在这场“以价换量”的博弈中,企业凭借低价占领市场后,能否保证供应的稳定和质量,对患者用药可及性更为关键。
11月24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明确将对“特别严重”及“严重”失信企业实行不同程度的禁入或约束。
何种行为属于失信?根据2020年《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失信事项目录清单涵盖企业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