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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农民工市民化的权利障碍

2012年12月10日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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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市民化的主要障碍来自三个方面的权利缺失。一是作为城镇居民的权利缺失,二是作为劳动者的权利缺失,三是土地财产权利制度的缺失
news 原图 在未来的城镇化发展战略中必须着重提升城镇化的质量,大力促进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市民化。

  【财新《中国改革》】(特约作者 林家彬)2011年,中国的城镇化率达到了51.27%,这意味着居住在城镇的人口第一次超过了居住在农村的人口。但是,城镇户籍人口的比重却只有35%左右。也就是说,按照半年以上常住人口的口径被统计为城镇人口的7亿人中,大约2.2亿人仍持有农村户籍,这些人在很大程度上享受不到城镇户籍人口所能够享受到的市民权利和公共服务。这说明,中国的城镇化质量不高。因此,在未来的城镇化发展战略中必须着重提升城镇化的质量,促进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市民化。笔者最近参加了有关部门就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组织的专题调研,就此形成了一些初步的思考。

三个方面的权利缺失

  农民工市民化的主要障碍来自三个方面的权利缺失。一是作为城镇居民的权利缺失。农民工虽然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就被统计为城镇人口,但是,在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相挂钩的一系列制度安排的限制下,他们基本上享受不到参政权、社会保障权、子女受教育权等诸多市民所享有的权利。

  不仅城市户籍人口没有把农民工看作城市一员,大多数农民工也没有对居住城市产生归属感。城市政府在享受大量农民工所带来的经济活力和繁荣的同时,却不必为他们的基本权利保障支付成本。在没有制度强制的条件下,城市政府也很难产生支付这种成本的意愿。

  二是作为劳动者的权利缺失。过去,劳动力供大于求,企业经营者形成了尽可能利用事实劳动关系来实现劳动力成本最小化的行为模式,大部分农民工与雇主之间没有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农民工在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休息、社会保险和福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都处于不平等的境地,难以主张其正当权利,特别是难以形成稳定的职业发展预期,从而对其在城镇定居形成重要障碍。

  三是土地财产权利制度的缺失。由于在现行土地制度之下,农民不能自由处置其名下的宅基地、承包地,在城市落户通常需要无偿放弃宅基地和承包地,而这意味着一大块利益的损失,使许多农民工对落户城市敬而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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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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