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赵煊)山东地方炼厂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力度趋严。
山东省税务局9月24日发布《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管事项的公告》表示,在山东省内(不含青岛)注册登记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发改委核定的征收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风险准备金,自10月26日起实施。
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董秀成指出,实际上,山东此次出台的文件并非新政,而是地方对国家发改委2016年油价政策中关于征收风险准备金内容的重申和强化。
【财新网】(记者 赵煊)山东地方炼厂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力度趋严。
山东省税务局9月24日发布《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管事项的公告》表示,在山东省内(不含青岛)注册登记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发改委核定的征收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风险准备金,自10月26日起实施。
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董秀成指出,实际上,山东此次出台的文件并非新政,而是地方对国家发改委2016年油价政策中关于征收风险准备金内容的重申和强化。
责任编辑:范若虹
版面编辑:张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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