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孙良滋)化妆品监管新规将电子商务渠道纳入监管。6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并首次确认了注册人、备案人制度,由其承担化妆品品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的主体责任。
《条例》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此外,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违法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