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1111111

经济观察报社诉杭州核新旗下网站非法转载案

2015年03月02日 14:48
T中
被告未经许可转载原告文章,并署原告为来源,原告以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事实:

    原告:经济观察报社;

    被告: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经济观察报社主办的《经济观察报》刊登了作者万某的以下5篇文章:2011年8月1日的《上海钢贸圈信贷秘链》,2011年5月30日的《产能释放遭遇需求下降光伏产业景气周期下行》,2011年5月30日的《光伏产品两年首跌业内预警将持续半年》,2011年4月11日的《二度重组华域汽车上汽整体上市在即》,2011年4月11日的《加重非钢领域宝钢提速资产重组》。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主办的同花顺金融服务网(www.10jqka.com.cn)转载了万某的《上海钢贸圈信贷秘链》等以上5篇文章。同时,标注了来源:经济观察报。经比对,同花顺金融服务网所转载的与经济观察报社主张权利的涉案作品除标题等个别文字外,基本一致。

    万某自2007年9月3日起,一直不间断在经济观察报社工作,双方劳动关系仍在继续。2008年12月15日,经济观察报社与作者万某签订了《职务作品版权事宜协议书》,约定万某在经济观察报社工作期间创作的、发表在《经济观察报》或经济观察网(www.eeo.com.cn)上的所有作品均为职务作品。万某创作的职务作品,其享有署名权,作品的其他权利(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转载等)由经济观察报社享有。

    原告于2012年6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同花顺金融服务网在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转载费用的情况下,侵权转载了《经济观察报》刊载的文章433篇,其中5篇为记者万某的职务作品。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将非法转载的5篇文章立即从“同花顺金融服务网”上删除并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400元。杭州市滨江区人民于2012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删除“同花顺金融服务网”(www.10jqka.com.cn)上的涉案侵权作品。

    二、被告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观察报社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350元,共计5750元。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十二)项: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版面编辑:郑莉(法律部)
财新移动
说说你的看法...
分享
取消
发送
注册
 分享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