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消息,9月30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称,江西省交通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许润龙受贿、滥用职权一案昨日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许润龙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法院查明,2004年至2014年,许润龙在担任江西省交通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招标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10年间先后130余次非法收受17人钱财折合人民币共计1799万余元(其中80万元属于索贿)。
许润龙将收受的绝大部分钱物交给其妻子,用于购买房产和贵重物品、儿子出国留学以及家庭日常消费等,其余以自己或他人名义存入银行。至一审宣判,许润龙的受贿款尚有447万余元未能退缴。
法院另外查明,许润龙在分管吉莲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让借用资质的人违规通过资格预审,进而中标;在商讨针对某标段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置方案时,又应他人请求,再次滥用职权,两度影响全面返工的处置方案,导致国家投资的吉莲高速工程质量存在重大缺陷。
宣判后,被告人许润龙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当即表示上诉。(新华社记者 赖星、袁慧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