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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沽源县原县委书记因受贿等罪一审被判17年

2014年02月12日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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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至2012年间,刘富成利用其担任河北省赤城县县委副书记、县长,沽源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其中现金738万余元及金条4根(合计400克),且有556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

  据新华社2月12日消息,记者12日从河北省检察机关获悉,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河北省沽源县原县委书记刘富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日前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富成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

  经查,2003年至2012年间,刘富成利用其担任河北省赤城县县委副书记、县长,沽源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其中现金738万余元及金条4根(合计400克),且有556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上述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此案由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查办,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富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0万元。刘富成当庭表示悔罪服判不上诉。(新华社记者 朱峰 刘树奇)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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