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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张抗抗:广播电视播放文字作品应付酬

2015年03月18日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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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张抗抗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并出台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文字作品的付酬办法,以应对“文字作品被播放后,作者常常遇到拿不到稿酬、稿酬太低的困境”

  据黑龙江日报报道,著名作家、全国政协委员张抗抗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期间向大会提交了提案,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并出台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文字作品的付酬办法,以应对“文字作品被播放后,作者常常遇到拿不到稿酬、稿酬太低的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据此,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文字作品应付酬是有法可依的。然而张抗抗称,在实践操作中,通常是由使用者与权利人自行约定付酬标准,国家并未就此标准做出统一规定,这使得“文字作品被播放后,作者常常遇到拿不到稿酬、稿酬太低的困境。”因此,张抗抗提出,相关部门应参照已有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尽快制定并出台有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文字作品的付酬办法。

  来源:黑龙江日报 发布时间:2015年3月14日

版面编辑:郑莉(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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