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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改革主线

2013年02月16日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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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规范分配秩序的同时,需要从国家、企业和居民三者关系入手,重点从国家与居民的关系和居民与企业的关系两个方面先行突破

  【财新《中国改革》】(特约作者 刘尚希)就分配论分配,只会形成治标之策,而不能治本。分配改革需要中医思维,辨证施治,不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在当下规范分配秩序的同时,需要从国家、企业和居民三者关系入手,重点从国家与居民的关系和居民与企业的关系两个方面先行突破,以带动三者关系的整体转变。

  在复杂的经济社会体系中,分配的核心是通过制度安排显现出来的国家、企业和居民三者之间的关系。其中,不仅蕴涵着分配的比例关系,更重要的是,国家、企业和居民这三者同时是三大分配主体,其在整个分配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权力和权利、责任和义务等多个层面的关系界定,对应着不同的分配格局。一旦三者关系被扭曲,无论是市场分配(即常说的初次分配),还是公共分配(政府和社会的再分配)都不可能达到社会认可的合理状态,分配的正当性和公平正义就会受到质疑。这样的分配结果就会在经济社会中衍生出种种不确定性和公共风险,并进一步扭曲国家、企业和居民之间的关系。这种强化达到一定临界点,就会出现系统性崩溃,产生严重的社会危机。

  中国当前正处于这样一个过程之中,迫切需要推进以国家、企业和居民三者关系为核心的分配改革。显然,三者关系的改革远远超出了分配本身的改革,实际上涉及到国家制度体系的各个方面。

重点是国家与农民的关系

  国家与居民的关系,重点是国家与农民的关系。

  当前,国家与居民的关系整体上仍一直在延续计划经济时期的体制,把所有居民划分为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赋予他们不同的社会身份、不同的权利和不同的待遇,形成了城乡分治的体制。这个体制的背后是两种所有制、农业与非农产业、两种社会身份、两种生活方式、两种社会组织方式、两种人际交往方式、两种文明。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城乡分治导致经济二元化、社会二元化、居民二元化,使城乡两个市场受体系阻隔,生产要素并不能在城乡之间畅通流动。

  其中的最大问题是,农村土地市场不存在,这使农民无法积累财产。无论投入到承包地里,还是住房上,农民积累的财产无市场价值,农民一旦离开农村,就会变成无产者。由此不难发现,在国民收入分配体系中,在农村有一个巨大的分配漏斗,即无论农村居民收入增加多少,离开农村就会变得一无所有。这与中国现阶段的人口、家庭城镇化的趋势是相悖的。

  构建农村土地市场、宅基地市场、住房市场是缩小城乡差距的重要基础。由于农村住房市场不存在,仅住房这一项,就使城乡居民之间的财产差距迅速扩大。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住房,即使是靠近城市,其市场价值也是不确定的,更不要说远离城市的偏远乡村。如何在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个基础上,通过制度设计构建一个市场,堵住收入分配上的漏斗,使农村居民能积累财富,这是正确处理国家与居民关系的重要一环。

  在国家与居民关系中,面临的另一个重大问题是,与两种社会身份连在一起的不平等待遇。这不只是户籍问题,还包括同工不同酬、同单位不同待遇、同城不同权利。即使取消户籍,这种社会歧视也非一下子就能消失。消除社会歧视需要一个过程,社会不同群体的相互融合难以一蹴而就。缩小城乡公共服务差距是趋势,但公共服务成本是障碍。公共服务的规模化效应在农村不存在,基于地域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难以为继。应当逐步转移到基于人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当前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要解决好已经进城的农民工的同城待遇问题。在现有城镇化率51%当中,只有35%的居民能享受同城市民待遇,另有16%的常住人口至今无法享受同城市民待遇,这是城镇化质量不高的突出表现。按照常住人口平等地提供公共服务,中央、地方财政收支划分标准和转移支付标准都应进一步调整完善。调整的方向应是从农村、中西部等基于地域的静态倾斜转向基于人口流动的动态倾斜,让公共服务“跟人走”,而不是“让人找”公共服务。只有这样,国家与农民的关系才能够顺应新时期城镇化的要求,并从根本上改善农村居民这个庞大群体的未来分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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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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