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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将城镇化简化为造城

2013年01月30日 10:03
T中
城镇建设的暴利对社会投资的诱惑,城镇建设视觉业绩对官员成就感的满足,使发展的逻辑变成了本末倒置、简单化了的“城镇建设→经济发展”

  【财新《新世纪》】(特约作者 袁崇法)李克强副总理近日指出,城镇化核心是人的城镇化,不能“人为造城”。“造城”是城镇化过程中必然出现的现象。但是,“造城”不等于城镇化,因为城镇化的本质是社会生产组织方式和人类生活消费方式的全面转型。符合本质需求的“造城”,谁也阻挡不住;违背本质的“造城”,则是资源和财富的浪费。

  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在一波又一波的工业现代化浪潮中,工业项目高度集中的加工区、园区、片区等到处出现。与此相应,产生了人口集聚和各种服务生产及生活的行业,于是,各地尤其东南沿海地区的“造城”应运而生。

  城镇化因工业集聚促成人口集中而产生,同时带来了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产业的大发展,更带来了这些产业意想不到的投资暴利。

  “工业(经济)发展→城镇建设→城镇化→工业(经济)发展”,这样一种发展的现象逻辑,内在本质是工业化的要求决定着城镇化的进程和规模。

  然而,由于城镇建设的暴利对社会投资的诱惑,由于城镇建设视觉业绩对官员成就感的满足,发展的逻辑变成了本末倒置的、简单化了的“城镇建设→经济发展”。

  很多地方官员认为,只要有了土地指标,允许兴建工业园区、开发房地产,就一定会带来经济发展。发达地区要继续加快城镇建设促进经济转型,欠发达地区要加快城镇建设实现弯道超车。事实却是,各地缺乏人气的“空城”在增加,开发区荒置土地多处可见。

  前两年,国家出台促进文化、体育、旅游等产业发展的鼓励政策,加快非工业领域的经济发展,不少地方以此跑马圈地,建楼盖房,但鲜有成功者。

  种种征兆预示着,中国现代工业体系的扩张阶段已经过去,城镇化的规模扩张阶段已正式进入尾声或更为复杂的阶段。

  城镇化同时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近几年,城镇居民对住房保障、教育、医疗、交通、社区物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领域意见日增,意味着城镇化过程不只是物体建设过程,还是更重要的保障民生权益的社会建设过程,偏重一端必有严重隐患。

  在以往的城镇化过程中,由于制度改革滞后,2亿多农村转移就业人口不能进入城镇安居就业。

  他们游离于城乡体制之间,因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排斥不能成为城市居民;因农村就业机会的稀缺不可能拥有未来发展空间。

  这些问题持续拖延不予解决,对社会文明建设、对社会稳定决不是正能量。

  30多年间,通过更新换代,进城打工几乎涉及农村每一个家庭,以城市为代表的现代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不断传递到农村,从根子上动摇着以往城乡关系和传统农村生活方式的基础。

  2011年底有关部门公布,中国的城镇常住人口比例已达到51.27%。

  如果说中国城镇化面临新的阶段性变化,那么其重点一定是围绕三个维度,即现有城镇的综合品质必须围绕公共服务和管理体系完善而提升;加快农村转移就业人口在城镇安居就业;全面、稳妥地支持引导农村实现以城市为标杆的现代生活方式。其核心是如何改变包括转移就业人口在内的农民生活方式的转变。

  转移就业人口的市民化,核心是如何通过合理过渡,构建城乡平等、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对此争议不大,中央财政多加担当,各地一定拥护。

  关键是如何在城镇空间上允许农民落户,因为一旦具体到进哪个城镇、进多少人,城镇就会以承载力有限而设置障碍。

  农村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变,既要考虑城市社会服务如何辐射延伸,又要照顾农村基础产业特性。农民居住有了集聚规模,各类社会服务才容易发展,提高生活水平才有条件。

  但是,农业生产和相应的就业特性,不允许太大规模的土地集中。这同工业既集中生产又同步集中人口居住大不相同。这就是今后农村城镇化面临的基本矛盾和新挑战。

  至今为止建成的所有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人口集聚都以工业项目集聚为基础,与世界各国城市化相比毫无特点可言,以这种模式今后要将几亿中国农民纳入城镇化,根本不具可能性。

  在现代工业体系基本确立、经济结构转型的大背景下,如何在完成农业现代化和发展信息、文化、旅游等新兴产业基础上健康推进农村腹地有特色的城镇化,必须探索出一条真正属于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

  不了解国情,不把握阶段性特征,套用以往经验,照搬外部模式,一定会造成严重后果。

  避免将城镇化简单落实为“造城”,需要从趋势上把握城镇化的阶段任务,鼓励实践探索,积极创新。

  近几年,许多地方迁村并点、新农村建设或农村新社区建设现象层出不穷,农民中虽有反对意见但多数人拥护,干部、媒体有赞成有忧虑,这种现象究竟属于问题还是有意义的探索,需要通过实践才能识别,识别标准必须考虑是否有利于农民对实现城市现代生活方式的追求。■

  作者为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版面编辑: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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